Case of invalid declaration
安度代理紫光集团成功宣告近似商标无效
发布时间:2016-04-12 00:00:00 浏览数:223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是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旗下的大型骨干企业之一,依托清华大学的综合性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目前年值已超过70亿元。“紫光”经过近30年的卓越发展,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并已在国内外市场及同行业中享誉盛名,为人熟知。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傍名牌”、“搭顺风车”、“刻意摹仿”等的不良现象也应运而生。为了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紫光集团及紫光股份的利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不得不喊出“维权”口号,针对越来越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6日,北京紫光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3490756号“紫光清大”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紫光集团认为该商标是对自己的第1153279号“紫光”(下称引证商标1)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摹仿、与自己核定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883805号“清华紫光”商标(引证商标2)构成近似,另外;紫光在线教育公司在明知“紫光”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存在主观恶意,投入使用后易误导公众;

评审请求

  一、请求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二、请求商评委在“计算机软件、数据处理设备”商品上认定第1153279号“紫光”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在此基础上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具体事实及理由:

  一、“紫光”商标经申请人及被许可人长期、大量、连续、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是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事实上已是商标法所指的驰名商标,在高科技领域已产生特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含义。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共存市场,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法宣告无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2构成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支持我方理由,2016年3月24日,商评委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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