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invalid declaration
安度代理“科尔沁”成功宣告“科尔沁夫”无效
发布时间:2016-06-08 00:00:00 浏览数:169

  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多年来,一直授权“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牛公司)使用“科尔沁”商标。科牛公司自2002年6月成立,目前在全国已拥有15家分公司,11家全资子公司,从事肉牛绿色饲料种植,肉牛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业务,先后获得多项国际国内食品资质认证及“中国名牌产品”、“畅销产品奖”“优秀展示奖”、“诚信企业”等奖项及荣誉称号,其被授权使用的第1522672号“科尔沁”商标也于2005年12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牛行业及通辽市首枚“中国驰名商标”。

  安度知识产权与内蒙古新三维公司及科牛公司建有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作为“科尔沁”品牌战略发展顾问,安度公司先后为“科尔沁”代理各类诉讼案件及行政案件上百件,有效维护了“科尔沁”商标及科牛公司的权益,积极促进了科牛公司坚实、稳步、快速的发展。

  2013年8月14日,北京尚古阅微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3080123号商标“科尔沁夫Ke Erqinfy及图”(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烹饪用的果胶;咸菜;加工过的种子”商品上,该商标于2015年4月7日获准注册。

  内蒙古新三维公司不服,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公司代理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提交了申请人驰名商标证书、媒体报道、知名度、荣誉证书、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并提出两点理由:一、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科尔沁”在牛类商品上早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且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早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系争商标与第1522672号“科爾沁KERCHIN及图”商标及第3626524号“科尔沁”商标(两个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并且系争商标完整包含了两个引证商标,含义相同,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二者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科尔沁夫”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科爾沁”与“科尔沁”,且含义无明显差别,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渠、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共通性,加之,引证商标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二者商标在上述商品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30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6年4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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