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代理申请人毫州市福满门酿酒厂无效宣告“金满门”商标案成功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请求,因在案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并未主张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其争议的焦点为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九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比对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争议商标为纯文字“金满院”,引证商标系汉字“金满庭”与拼音“jin man ting”的组合,两商标汉字部分前两字完全相同,相差的汉字“庭”与“院”含义相近,两者在整体文字构成、含义、呼叫上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的酒(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九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