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trademark objection
“百年正方POLYGOLD及图”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5-10-21 00:00:00 浏览数:200

争议焦点

  被异议商标“百年正方POLYGOLD及图”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方正FOUNDER及图”商标否构成近似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裁定结果

  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7193553号“百年正方POLYGOLD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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