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trademark objection
著名商标古井贡 “红运”成功对抗他人恶意注册
发布时间:2016-03-18 00:00:00 浏览数:215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酿酒界的知名企业,中国第一家白酒上市企业。公司主打“古井”、“古井贡”酒凭借优质的产品品质和市场认可,获得“酒中牡丹”、“国宴用酒”、“金子招牌”、“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标志证书”等众多美誉、奖项及国际国内认证。

  2014年6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帅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第12480961号“国帅红运当头”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刊登在第1413期《商标公告》,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

  安度公司作为古井贡酒股份公司的长期合作知识产权顾问单位,代理古井贡酒公司对本次公告提出异议。

  引证商标为第1444929号“红运”商标、第7893297号“红运”商标。

  我方代理人陈秉律师调查分析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知名程度,历史背景,有无在先使用等相关信息以及二者在写法、含义、商品使用类别上相同近似之处,向客户收集了引证商标著名商标证书、商标使用证据、广告合同、发票、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并向商标局引荐了一些和本案类似的商标近似的判例,最后,形成了完整系统,有理有据的商标异议理由书,连同商标代理委托书、异议人信息、证据材料一并递交商标局。

  陈秉律师的异议理由:一、2013年异议人的“红运”商标被认定为安徽著名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注册使用,荣获诸多殊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被异议商标与“红运”商标的知名度很高的文字显著部分基本相同,且使用类别均为酒类产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两者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被异议人在明知“红运”商标在先注册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道德标准,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者含义相近,指定使用商品类似,因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5年12月2日,商标局作出第12480961号“国帅红运当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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