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trademark revocation
“嘉楠”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
发布时间:2014-08-22 00:00:00 浏览数:182

  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嘉楠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撒销艾利吉股份有限公司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注册商标第6117687号“嘉楠”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于2012年9月20日予以受埋,并通知艾利吉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提交其在2009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艾利吉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第6117687号“嘉楠”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第6117687号“嘉楠”商标,并予公告;原第3253763 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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