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trademark revocation
安度代理永丰金控撤销复审答辩,成功撤销第5470857号“永丰及图”商标
发布时间:2016-07-08 00:00:00 浏览数:211

  台湾永丰金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丰金或永丰金控,是台湾第四大民营金融机构,其旗下子公司包括银行、证券、投资信托、客服科技、保险、创业投资、期货租赁等金融产业,在洛杉矶、香港、澳门、北京、上海、天津、越南、伦敦设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并在美国加州拥有全资银行“远东国民银行”。多年来,永丰金控获得“台湾最佳银行”、“云端应用创新奖”、“信保伙伴奖”等多项殊荣。

  2014年12月2日,台湾永丰金控委托我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浙江绍兴县新世纪永丰数码通讯商行第5470857号“永丰及图”商标。商标局审查后作出商标撤三字【2015】第W011265号决定,撤销第5470857号“永丰及图”商标。

  绍兴县新世界永丰数码通讯商行不服,向商标评审前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理由是在2011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期间,其一直持续在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使用。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中国移动绍兴分公司社会渠道全球通品牌入网受理单、有关个人经申请人办理话费充值得证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荣誉证书”等证据材料。

  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复审答辩通知书后,我方代理人王胜雷认真研究了对方提供的证据,认为上述入网受理单说明真正的移动通讯服务的主体是移动公司,而不是新世界永丰数码通讯商行;话费充值单据并能说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且这些单据均为复印件,更重要的是单据的落款日期显示“2015年8月”,与商标局规定的“三年不使用的”时间不一致;在“荣誉证书”证据中并未体现申请人企业信息和复审商标文字及图样,因此,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商标局指定期间内即2011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日实际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第38类服务项目上。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申请人为他人办理手机入网业务,但提供移动电话通讯业务的是中国移动公司,而非申请人,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咋移动电话通讯服务或与之类似的其余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2016年6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第5470857号“永丰及图”商标予以撤销。

  复审商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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