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trademark revocation
“步瑞BOOSHUI及图”商标撤销案
发布时间:2013-05-16 00:00:00 浏览数:169

  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刘翠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连续二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曾焕忠在第25类“足球靴”等商品上注册商标第3205124 号 “步瑞BOOSHUI及图”。我局于2007年3月8日予以受理,并通知曾焕忠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其在2004年 3 月 8 日至2007年3月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曾焕忠在上述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曾焕忠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刘翠燕申请撤销第3205124 号(25类)“步瑞BOOSHUI及图”注册商标的理由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决定:撤销第3205124号“步瑞BOOSHUI及图”商标, 并予公告;原第320512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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