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trademark revocation
安度代理第18542142号“上海滩”商标撤三答辩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2023-08-29 16:41:04 浏览数:566

  徐某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第18542142号“上海滩”商标。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特委托我司(安度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滩”商标的撤三答辩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情回顾

  被撤销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21日注册成功。

  答辩人注册的、使用在第33类别“白酒”等商品上的18542142号“上海滩”商标,为答辩人长期持续使用,并成为答辩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而且“上海滩”商标作为答辩人公司的重要品牌商标,早已宣传、使用多年,该商标对于答辩人来说意义极其重要。在答辩过程中,我方提供了亳州古井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企业基本信息材料;“上海滩”相关白酒等商品的单瓶实物、整箱外包装照片若干;销售合同、发票若干组。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白酒实物照片、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表明,使用了“上海滩”文字商标的白酒相关商品在本案指定期间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销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白酒相关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据此,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其余商品,与上述白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商标局最终裁定第18542142号“上海滩”商标注册在第33类别“白酒”等商品上继续有效。

案件总结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实、合法、规范、公开、有效地进行商业意义上的使用,从而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能够使相关公众基于注册商标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防止注册商标闲置,侵占公共资源。

  在撤三答辩中,证明被申请撤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作为商标权人应当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积极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并留存使用证据,以及规避“撤三”的风险、维护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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