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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度代理 “昇恒昌”成功阻止他人恶意抢注
发布时间:2016-04-13 00:00:00 浏览数:174

  台湾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人百分百投资经营的免税店,1997年首先标得高雄国际机场免税店经营权,之后陆续标得桃园国际机场、台北市预售中心、松山机场及台中机场等运营据点,2010年在桃园机场设立了中央厨房,推出符合国际水平的精致餐饮,公司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大,整体服务据点更加完整。

  2013年4月10日,台湾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2401271号“昇恒昌”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商标局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与潮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初步审定的第11045870号“升恒昌”商标近似,作出了部分驳回决定,驳回申请人在“茶、巧克力、饼干、米果、咖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台湾升恒昌公司不服,“昇恒昌”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经过多年使用及广泛宣传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应当核准注册。升恒昌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在了解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我公司代理人认为引证商标侵犯了委托人的在先商标使用权及企业字号权,签于引证商标尚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于是,果断采取以下解决方案:

  在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之前,先向商标局对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以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为“昇恒昌”商标的注册铺平道路,并请求商评委在异议案结案后,再行审理驳回复审案。

  我公司代理人及时向商标局递交了关于引证商标异议申请书,同时,2014年4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提出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具体事实和理由阐述如下:

  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而且正在审理当中,恳请商评委中止审理本案,待异议案完成后,再对本案进行裁决;

  二、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构成相同商标,且与申请人知名企业字号相冲突,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使用权及在先商号权,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三、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出于“搭名牌顺风车”的不正当意图恶意摹仿引证商标,利用知名品牌达到推广自己的目的,具有明显的主观抢注恶意。

  四、自创立之初,无论经营何种产品,申请人均以“升恒昌”为商标,加之申请人商号为“升恒昌”,使得此商标具有了很强的显著性,并迅速被广大消费者熟知,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完全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经过审理,采纳我方观点,待异议案结案后审理了驳回复审案。商标局最终未核准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6年1月13日,商评委作出决定,台湾升恒昌公司“昇恒昌”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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