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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度代理“晨晨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成功
发布时间:2013-05-24 00:00:00 浏览数:192

  申请人:丽水市诚信晨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赵岳林(原申请人)因第3790905号“晨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申请复审。木案审理过程 中,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 商标局决定撤销,相关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该撤销决定己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异议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电请复审,该异议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由汉字“晨晨”及其拼音“ChenChen”组成,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晨晨”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晨晨”完全相 同,整体未形成明显的区别含义;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川的“白板纸、印刷出版物、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皮纸板、报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 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屮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以初步审定。

  依据《中平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板纸、印刷出版物、纸或纸板制广告牌” 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中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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