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invalid declaration
安度代理台湾堤维西成功宣告“TYCRF”商标无效
发布时间:2016-08-19 00:00:00 浏览数:170

  台湾堤维西交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闻名海峡两岸甚至世界的知名企业,成立于1986年9月,是世界最大的汽车、机车、卡车及巴士车灯制造商之一,除了通过ISO各项认证外,在2005年7月加入汽车零件质量保证协会,成为其合格的供应厂商。堤维西英文企业字号“TYC”,并以此注册为商标,在所有商业活动、交易往来、新闻媒体报道中均以此字号做大量的宣传推广使用,在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乃至世界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其中,第1361854号“TYC”商标于2013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第11类驰名商标。

  堤维西公司在商标监测中发现已经注册并有效使用的第10775179号“TYCRF”商标与其第1361854号“TYC”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5年8月6日,堤维西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方代理人王胜雷提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二者商标均无特定含义,构成近似商标,并且二者商标说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销售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近似,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同时,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堤维西公司早已产生一一对应关系,二者同时出现在市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来源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我方理由,裁定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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