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objection review
唐老鸭商标异议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4-08-22 00:00:00 浏览数:197

唐老鸭商标异议复审案

——商品化权是否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

案情:

  鄂尔多斯市唐老鸭商贸连锁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是一家超市连锁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1997年,经过十多年的成功运营与迅猛发展,现已成为拥有4家子公司的现代化大型连锁超市集团。2007年2月15日,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唐老鸭”商标,商标号为第5919188号(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于2009年12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迪士尼企业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29日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于2012年2月28日裁定申请人的第5919188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裁定结果,于2012年4月16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商评委裁定结果:

  虽然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唐老鸭”卡通人物具有一定知名度,本案被异议商标已由申请人使用多年,且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被申请人称其经过长期高额投入与宣传对“唐老鸭”卡通形象带来的商业价值具有无可争议的在先商品化权,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唐老鸭”的抄袭,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虽然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曾有在先判例对知名电影人物角色名称的“商品化权”进行了保护,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被申请人所称其对“唐老鸭”卡通角色享有“商品化权”并无相关法律及事实依据。故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被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反对被异议商标注册并无相应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商评委最终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截止发稿之日,申请人尚未接收到案件被起诉的通知。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是否侵犯被申请人的商品化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形象商品化使用的日益广泛,商品化权问题提到了国际立法界定的层面。1993年11月,WIPO国际局公布的角色商品化权研究报告,将角色商品化权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商评委对“商品化权”语焉不详,因为中国已有的立法中对商品化权没有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要求商品化权保护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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