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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06183号“箭牌”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4-08-22 00:00:00 浏览数:164

汉字相同商标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第9106183号“箭牌”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情:

  2011年1月30日喜上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第9106183号“箭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2011年10月25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驳回。

  驳回理由:该商标与第3905275号“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071193号“箭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人委托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12月9日商评字[2013]第13081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认定:引证商标一被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箭牌”引证商标二“箭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商标局之所以将申请商标驳回,是因为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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