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7月27日贺欣机械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申请注册第9770567号“HOHS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2012年5月8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驳回。
驳回理由:该商标与第5415192号“HO H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7821389号“HO HS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人委托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12月2日商评字[2013]第12161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自行车发电机;发电机;非陆地车辆传动马达;定子(机器零件);马达和引擎用风扇;马达用引擎用节油器;马达和引擎用风扇皮带;马达和发动机冷却器;冰箱电机;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商评委认定:引证商标一被不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HO HSING”引证商标二“HO HSING”字母相同,两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商标局之所以将申请商标驳回,是因为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