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度公司代理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14641339号“古井贡酒幸福版原浆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受理后,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第3267903号“幸福一号”商标、第9026773号“红 幸福”商标、第14190100号“小幸福酒 金幸福 大幸福酒银幸福酒”商标、第14775838号“幸福小酒”商标、第13582666号“幸福小酒”商标等五个商标构成近似为由,驳回古井贡公司商标注册申请。
我公司代理人仔细比较了五个引证商标与“古井贡酒幸福版原浆及图”商标在外观,字体、含义、读音等方面的差别,从法律角度上深入剖析了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于2015年5月2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2015年8月24日递交补充材料,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在视觉效果、主要识别标志、含义、呼叫效果上与引证商标均有很大不同,同在市场上足以进行区分,不会对广大消费这造成任何混淆误认;
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特点,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商标局在审查时,仅仅因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幸福”字样,即认定构成商标近似,忽略了商标整体性,进行了片面的判断,违背了商标法的审查原则。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第13582666号“幸福小酒”商标、第14190100号“小幸福酒 金幸福 大幸福酒银幸福酒”商标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不存在。第3267903号“幸福一号”商标、第9026773号“红 幸福”商标、第14775838号“幸福小酒”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
2016年2月15日,商评委作出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