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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中的优人神鼓“青年优人YOUTH U THEATRE”商标成功注册
发布时间:2016-03-30 00:00:00 浏览数:202

  1988年,刘若瑀在台北木栅老泉山创办优表演艺术剧团。优剧团秉承 “道艺合一”理念,铸就了一系列以击鼓为主的《听海之心》、《金刚心》、《时间之外》等优人神鼓经典作品,他们的表演足迹已几近踏遍世界各处舞台,凭借独树一帜的表演形貌和内涵,蜚声海内外。2010年,刘若瑀集结一批热爱表演艺术的青少年,成为了优剧团的“青年优人”,为优人神鼓注入了一股新鲜朝气、积极向上的年轻力量。

  2014年12月23日,优表演艺术剧团委托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第15993372号“青年优人YOUTH U THEAT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1类。

  商标局审查后作出了部分驳回决定:在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录像带发行”上予以公告,在第41类“教学,演出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像带录制,演出,现场表演,票务代理服务(娱乐)”上予以驳回。驳回部分引证商标为宁波汇恩教育信息咨询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5445925号“YOUTH UP”商标,理由是构成近似。

  我公司代理人王胜雷认真调查了优表演艺术剧团的历史发展、“优人”系列商标注册情况、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的区别,搜集了大量有关优剧团媒体报道、代表作品、各地演出情况以及多件包含“YOUTH”商标在第41类上共存的商标档案作为证据材料,列举了一些和本案类似的商标近似案例,提出了充分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2015年10月29日,王胜雷代理优剧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可识别主体、视觉效果、呼叫效果、商标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商标局片面的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含有部分相同的元素,但是二者商标的表达方式不同,在商标中所占地位不同,并且有各自独特的可识别标志,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商标局忽略了商标的整体特征及含义差异。

  经过审理,商评委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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