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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味鼎LUWEIDING及图”商标初步审定,驳回复审成立
发布时间:2016-04-06 00:00:00 浏览数:198

  2014年10月30日,安徽池州青阳县味极鸿泰餐饮管理公司委托我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第15612245号“陆味鼎LUWEIDING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服务上。

  商标局审查后,引证深圳市天一海博餐饮咨询管理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14978236号“图形”商标,以构成近似为由,作出了部分驳回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饭店,旅游房屋出租,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养老院,酒吧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味极鸿泰公司不服,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我公司李艳琴代理本案。

  李艳琴仔细比较了二者商标的区别,搜集了大量申请商标于注册前广泛使用的证据材料,梳理出充足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于2015年9月15日向商评委递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阐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中文+对应拼音+图形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为单一图形商标,其识别的主体不同,另外,二者在呼叫效果和含义上均差异明显,出现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的勺子为辅助元素,在商标中起点缀作用,独创的文字部分“陆味鼎”为商标主要识别标志,而且,二者的“勺子”在颜色、造型设计、外观视觉上均有明显差异,商标局片面的认为图形部分均含有“勺子”即而认定商标近似是片面的;三、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已将其使用在经营的餐馆实体店当中,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在实际消费中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其与其他品牌区分而不产生混淆误认,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一的指导意见,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2016年1月27日,商评委作出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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