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of invalid declaration
安度代理湖南一朵公司“一朵宝宝”商标无效宣告案成功
发布时间:2016-08-12 00:00:00 浏览数:224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25日,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第12376795号“一朵宝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知名商标第4262261号“一朵YIDUO”商标、第7600179号“一朵”商标(引证商标1、2)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商标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邓红亮曾是申请人的股东,与申请人存在代表关系。在案提交证据有:相关商标信息及申请人登记档案材料;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宣传资料及获奖情况;申请人的商品销售、广告合同及发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交易税收入库证明单;被申请人代表申请人办理业务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况:

  争议商标:湖南新邵县个人邓红亮2013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尿布、卫生垫、婴儿食品、人用药、牙用研磨粉、消毒纸巾”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2004年9月9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手帕、纸巾、纸质和纤维制婴儿尿裤、纸质和纤维制婴儿尿布”商品上;

  引证商标二:2009年8月6日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卫生毛巾、消毒纸巾”等商品上。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一、争议商标文字“一朵宝宝”完整包含了两个引证商标文字“一朵”,二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属相同或类似,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代表关系,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016年4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主要做法与经验】

  本案商标代理人找准问题的关键,紧紧围绕商标近似导致混淆与代表人未经授权注册近似商标这两点进行深入分析:一、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持续、广泛地使用及宣传推广,已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行业内具有了一定知名度,2012年,引证商标已被依法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同时,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文字内容,与两个引证商标在文字显著部分、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商标共存市场易使相关公众的混淆和来源误认;二、被申请人曾是申请人公司的股东之一,在转让了其所持有的申请人股权后,短时间内将熟知的申请人的知名商标稍加变形,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相同类似的商品上并加以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代理人提交了九项证据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代表关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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